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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DZCR-2015-0110002

    德人社〔201579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逐步建立以服务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人员覆盖面广、培训资源优化、补贴形式多样、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关于认真做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司〔201310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享受人员范围,合理调整补贴标准

    (一)扩大享受补贴人员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由原“四类人员”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在我市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学年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指余刑不足两年、男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或女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服刑人员,下同)、企业新录用职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下同)、参加培训后在我市就业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等七类城乡劳动者。上述人员在我市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项目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由原“四类人员”扩大到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五类人员。

    (二)调整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培训机构培训成本状况,适度提高各专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培训级别、培训周期和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800元,具体参见《德州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附件1)。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我市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项目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企业新录用职工,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分创业意识计划培训、创业实训、后续支持服务、创业成功等四个阶段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500元、600元、400元、300元,在同一年度内参加多个阶段培训的可一次性申请补贴,但不能多次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一次性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符合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可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不得高于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申请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丰富补贴申领形式,规范补贴申请资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采用个人申领、培训机构代领、企业申领三种方式,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只能采用培训机构代领的方式享受补贴。具体补贴申领程序如下:

    1.个人申领。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人员个人支付培训费用,自发放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向培训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市级组织培训的直接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个人不能申领后续支持服务阶段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创业成功的需有相应就业登记记录,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银行卡(银行存折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项目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扫描上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

    2.培训机构代领。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因个人领取补贴不方便或无力支付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可在培训人员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后,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补贴。除参加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外,其他参加技能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自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可享受的补贴(补贴标准的20%40%)只能由个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不能由定点培训机构代领。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在读证明,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监狱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项目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人员情况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组织培训班级统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提供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字盖章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颁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花名册》的,可不再提供每名培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项目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培训后培训人员集中就业的可在提供由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系统打印盖章的《就业登记人员名单》后,不再提供每名培训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学员参加创业意识计划培训或创业实训考试合格,自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支持服务后,代为申领后续支持服务补贴;在此期间如培训学员经服务后创业成功的,可一并申领创业成功阶段补贴。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情况记录表(需有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或专家以及培训学员本人签字)、每次服务活动的影像资料等后续服务证明资料,创业成功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后续支持服务活动包括:组织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为培训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跟踪服务,组织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指导专家专题讲座,组织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扫描上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申领。本市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我市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技能培训后,可在新录用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办理就业登记的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需至少提前半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提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系统打印盖章的《就业登记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开展培训。申领补贴需提供《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参加职业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扫描上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采用个人申领、培训机构代领两种方式,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只能采用培训机构代领的方式享受补贴。具体补贴申领程序如下: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银行卡(银行存折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扫描上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由培训机构代领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鉴定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代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机构申请表》,如统一组织培训班次参加技能鉴定并提供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字盖章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颁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花名册》的,不再提供每名培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并扫描上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规范补助资金使用,明确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组成和使用。职业培训补贴由省级培训项目补助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下拨,补助标准为技能培训初级200/人、中级250/人、高级300/人和创业培训500/人)、省级培训项目补助标准提高部分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通过失业调剂金渠道下拨,现标准为技能培训初级200/人、中级350/人、高级300/人和创业培训300/人)、市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金额)、市和县市区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等四部分资金组成。省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等因素测算后分配下拨各县市区,必须严格在补助标准范围内使用,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全额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进行补贴属违规行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资金在同级财政无力承担情况下,可按超出部分金额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二)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市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市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2),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拨付培训人员、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杜绝资金混用,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针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就业专项资金与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混用问题,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开展一次规范资金使用专项自查,摸清现有省级补助资金金额、可使用标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现象,形成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填写《可使用省级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附件3),于915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自查中如发现资金混用,请及时整改并收回使用资金。各县市区如组织开展《德州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中未能包含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需在开展培训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参照相近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培训实名制管理,强化补贴信息公示。要继续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系统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实行全程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有效杜绝重复补贴、超范围补贴等行为的发生。申请市级培训项目补助资金前,相关培训班次(批次)的补贴申请信息需在系统内提报申请,未能提报的市级一概不予拨付补助资金。要加强系统数据与财务、就业统计数据的比对,做到三方数据一致。要严格落实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每次补贴审核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现场宣传、上门宣传等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城乡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补贴政策内容、定点培训机构定点专业、享受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申领程序,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优化培训专业设置,逐步提升中、高级技能培训比重和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补贴政策落实的主渠道,通过内部调剂、公岗补充等形式在服务窗口配备补贴受理专职人员;要强化业务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做实、做好;要落实好国家、省推行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规定,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在我市常住的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证》发放范围,方便他们享受补贴政策。要在做好原培训机构代领补贴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补贴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补贴申请受理业务下放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方便劳动者、企业申领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上级政策如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德州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2.市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3.可使用省级培训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

    bt365娱乐线

    德州市财政局

    2015824

    附件点击下载>>

    来源: bt365娱乐线 发布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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