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开发我市创业培训资源,进一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州市创业大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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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德州市创业大学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中创业培训资源,提高创业培训层次、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大学是集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非学历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载体。创建创业大学要以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为指导,有效整合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促进各类创业实体的生成和发展,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推动全市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三条 创建创业大学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规划。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合作办学。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色、资源禀赋、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创业大学创业格局、创建数量、建设规模和建设特色。要充分整合当地政府、社会等各方面创业培训优势资源,打造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业大学,提高创业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各类不同群体、创业者所处的不同创业阶段或不同创业方向,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培训期限。将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创业服务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创业场地等配套服务。对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大学,可申报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创业大学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高校、各有关单位要把该项目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搞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创业大学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创业大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配套基础设施。创业大学建设面积要与当地创业培训任务相适应,并适当留有余地。创业大学创建要具备满足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服务所需要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创业大学,可建设学员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
(二)有优良的师资队伍。创业大学创建要突出师资建设,打造一批热心创业、德才兼备、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专兼职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和创业导师队伍,满足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等活动的需要。创业大学要优先聘用具备研发新课程能力、帮助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可以完成课程的创业培训师,优先聘用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意愿为创业者提供帮助和扶持、参与企业跟踪辅导和咨询的创业咨询师,优先聘用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较强的策划、市场研判和资本运作能力、具有辅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经历的创业导师,构建多层次、高水平、专业化的教育、培训、实训工作力量。
(三)有丰富创业项目。创业大学可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独立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入库项目要与当地产业发展布局、产业升级相匹配并及时更新,满足各类创业者的创业需求。
(四)有高效管理服务机制。创业大学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有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队伍,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独立运营的管理体系;要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建立规范运营、科学评价的评估机制,营造促进创业大学发展的良好体制机制。
第六条 创业大学的主要功能
(一)开展创业咨询。应用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潜质、创业能力评估,提出相关创业建议,基本明确创业方向,为创业者量身定制创业培训计划。同时,开展“一对一”创业辅导,推荐1名创业咨询师或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创业咨询服务。
(二)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分为创业通用知识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创业培训教学经验,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培训期限,探索充分满足创业者需求的教学模式。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培训课程,聘请各方面优秀师资授课,或委托社会力量外包授课。
(三)开展创业实训。建设与创业大学规模相配套的创业实训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引进一流的创业实训体系,科学设立创业实训课程,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提高创业能力。
(四)开展创业服务。搞好创业项目推荐服务,从项目资源库中筛选和推荐适合创业者需求的创业项目,指导创业者编制创业计划书。搞好创业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社保缴费、劳动维权等方面政策咨询。开展融资服务,协调小额担保贷款、商业贷款、风险投资等,满足创业者资金需求。搞好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优先推荐毕业学员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搞好创业跟踪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企业诊断、企业升级等后续跟踪咨询服务。
第三章 市级示范创业大学认定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材料接收、审核,现场评估、认定以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示范创业大学认定标准。符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校面积
(二)有独立运营的管理体系,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能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服务。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三)有优良的师资队伍
1.具有10名以上专职和数名兼职创业培训师;
2.具有10名以上专职和数名兼职创业咨询师;
3.具有10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导师(包括企业家、经济管理专业师资、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管理人士及财务会计、法律等服务机构专业人士),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与咨询;
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创业导师至少10名以上获得《KAB项目讲师培训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等国家创业培训资格证书。
(四)课程设置合理,内容规范、课时安排适当。
(五)年度内培训各类主体至少5000名以上,培训后创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90%,创业成功率不低于20%。
第九条 评估认定程序。市级示范创业大学采取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驻德高校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大学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大学创建方式、创业大学架构体系、创业大学对当地培训资源集中现状、基础设施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创业项目、创业服务、学员人数及层次、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服务开展状况等运行及管理情况。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大学章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及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创业导师基本信息、身份证、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复印件。
3.创业大学落实创业培训任务目标情况、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参加创业培训学员名册、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培训时限以及考勤情况原件;
5.《德州市示范创业大学认定申报表》。
(二)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和现场评估。
(四)公示。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并授牌。
第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精神,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示范创业大学,根据创业大学建设运营、培训实训、创业成效等因素,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里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创业大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创业大学的管理。创业大学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创业大学内学员人数、培训次数及时限、创业成效、跟踪服务等记录做到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创业大学要加强创业培训补贴、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适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大学绩效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附件:德州市示范创业大学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