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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22号)

     

    德人社发〔201822

    关于公布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制定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规范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强化费用支付管理、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的基本政策及标准依据。

    二、《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组成。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西药、中成药部分均采用准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区分甲类、乙类,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自付比例,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

    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含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初审,确实有必要纳入报销范围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经专家论证评审后方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对《药品目录》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1231日,有效期满后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含不同规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具体按人社厅发〔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疗效确定、副作用较小、价格低廉的药品。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新旧《药品目录》衔接工作。凡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报销,对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药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停止使用。

    八、《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bt365娱乐线官方网站下载《药品目录》。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bt365娱乐线

                         2018426

    附:

    1.凡例(2017版)

    2.西药(2017版)

    3.中成药(2017版)

    4.中药饮片部分(2017版)

    来源: bt365娱乐线 发布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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