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注销办事指南
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情况的,应当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序 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 量 | 获取方式 | 材料格式 | 备注 |
1 |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
2 |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 原件 | 1 | |||
3 |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
办理地址:户籍所属社区、村(居)委会
办理电话: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办公电话。监督投诉电话:263583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时限:
1.30个工作日;
2.如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可延长一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68号)
2.《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3〕18号文件)
表格下载:无需要下载的表格
样表下载:无需要下载的样表
办理流程图:流程图下载入口
网上申报:需现场查验原始材料,不能网上申报
办理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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