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人社字〔2017〕195号
关于做好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缴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
二、筹资时间和范围
1、个人缴费时间: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2018年出生的新生儿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待遇;母亲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作为独立参保人于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3、持有德州市居住证人员可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参保待遇。
三、工作要求
1、规范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缴、划拨和支付行为,健全基金运行分析机制,加强基金风险监测,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发挥医保基金控费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规范基金核算。要切实加强基本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将基本医保纳入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准确、一致;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核算不同险种的,要分险种记账、分别计息;要强化财政补贴、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大病保险资金的对账工作,确保基金核算准确。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参保居民缴纳的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应通过“暂收款”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相应设置“预收基金收入”明细科目及相关明细账。除上述基金收入要根据归属年度进行核算外,其他基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加强宣传发动,准确解读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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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