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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事指南

    举报主体: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被举报主体:

    (一)参保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

    (二)参保个人(自然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定点药店、工伤康复机构、器具配置机构、待遇代发机构等。

    举报事项范围: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2.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4.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3.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

    4.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办理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审批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需要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需要保留真实且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对所举报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情形尽量做到语言清晰,表述清楚;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编造事实,恶意举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保管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地址:(市本级办理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主楼99052房间

    乘车路线:

    乘坐6路、101路公交车,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西行200

    或乘坐18路、105路、106路公交车,市行政中心站下车,北行500

    县市区办理地址:见县市区办理机构及举报方式

    办理机构及举报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可以采取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县市区受理部门及举报方式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受理部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邮件邮寄地址

    邮编

    1

    德州市人社局

    监督审计科

    2687150

    dzsbjjjb@163.com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1566号行政综合楼99052

    253000

    2

    德城区人社局

    稽查中心

    2671535

    dcqsbjjjb@163.com

    德城区新湖南路53号人社局基金稽核科

    253000

    3

    陵城区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8328609

    lcsbjjjb@163.com

    陵城区南环西路462号人社局基金监督科

    253500

    4

    禹城市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7262855

    ycsbjjjb@163.com

    禹城市建设路人社局稽核科

    251200

    5

    乐陵市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6990172

    llsbjjjb@163.com

    乐陵市南外环福利中心二楼205

    253600

    6

    宁津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5421916

    njsbjjjb@163.com

    宁津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253400

    7

    齐河县人社局

    监察室

    5653336

    qhsbjjjb@163.com

    齐河县齐鲁大街456号人社局监察室

    251100

    8

    临邑县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8106111

    lyxsbjjjb@163.com

    临邑县永兴大街266号人社局基金监督科

    251500

    9

    平原县人社局

    基金结算管理办公室

    4201836

    pysbjjjb@163.com

    平原县政务服务中心(原老汽车站)一楼大厅人社局基金结算管理办公室

    253100

    10

    武城县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2175206

    wcsbjjjb@163.com

    武城县振华街西首人社局基金监督科

    253300

    11

    夏津县人社局

    基金监督股

    3218169

    xjsbjjjb@163.com

    夏津县南城街236号夏津县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股

    253200

    12

    庆云县人社局

    基金监督科

    3785626

    qysbjjjb@163.com

    庆云县南环路政务服务中心B705

    253700

    13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

    社保中心

    2561815

    dksbjjjb@163.com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666号(市行政综合楼东部)

    253000

    14

    运河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社保中心

    2263097

    yhsbjjjb@163.com

    德城区旭升街16号运河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社保中心

    25300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工作时间为:13:3017:30

    办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向违规行为发生地进行举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平台受理市本级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内的举报,凡向市平台举报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行为的,一般将转交给县市区处理,举报人有特殊要求或者举报案情较大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查证属实违法违规金额

    奖励比例

    最高奖励额度

    0-50万元

    1%

    5000

    50万元以上

    2%

    10000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仍然按照德政办发〔201038号文件执行;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仍然按照德政发〔201413号文件执行。

    对举报人保密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材料及凭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办理依据:《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德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表格下载:《德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单

    办理流程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理流程图(后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理流程图(后附)

    网上申报:见举报邮箱



    来源:bt365娱乐线 发布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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