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主体: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申办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民办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1 | 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批表 | 原件 | 3 | |
2 | 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花名册及有关资格的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3 | 财会人员及相应的资格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
4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
5 | 培训场地证明,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 | 原件/复印件 | ||
6 | 培训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 原件/复印件 | ||
7 | 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 原件/复印件 | ||
8 |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 原件/复印件 | ||
9 | 审批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办理机构:bt365娱乐线职业能力建设科
办理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9楼9032室
邮编:253076
办理电话:0534-268716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8:00
办理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进行实地考察。
4、对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学校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3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表格下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办理流程图:民办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